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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122199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住河北省武邑县**路**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8日转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9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衡水市**工作人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8日转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4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T0****号小型轿车在衡水市桃城区沿大庆路由西向东高速行驶至富强街路口处时,发现有人驾驶电动二轮车过马路,为躲避该电动二轮车而向右打了方向,致使在其右后侧同样高速行驶通过该路口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冀TM****号小型轿车与其相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随即翻滚入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造成被害人田某某、王某甲当场死亡,被害人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谭某某受轻伤。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行驶速度鉴定,冀T0****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96km/h冀TM****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为127km/h。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T0****号大众牌轿车、冀TM****号大众牌轿车、奥斯牌二轮电动车、人力三轮车;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抓获证明、移送案件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保险单、鉴定聘请书、抽取血样登记表、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办案说明、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关于涉案车辆的说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关于出具《事故认定意见书》的情况说明;

3、证人李某甲、王某乙、段某某、李某乙、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事故认定意见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城市主干道路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荣起

代理检察员:王雪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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