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刑检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小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社区**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街,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管某某(批捕在逃)、张某某等人在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太阳世纪居6栋1门楼道内,强行把被害人王某某佩戴的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抢走。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147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地方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记录、照片、收据、扣押和返还清单

2、证人苏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及在逃犯管某某的供述

5、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用暴力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叁册、起诉卷宗壹册;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