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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涉嫌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因入股分红一事对被害人齐某某产生不满,马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七人便以贪污、以权谋私等事由向县纪检委等部门实名举报时任**镇**村村主任的齐某某,后经双方协商,齐某某允诺给付马某某等人46万元商砼提成款。达成合意后,马某某等人又要求齐某某额外给付4万元,并以继续向县纪检委举报相威胁,齐某某被迫答应,共给付马某某等人50万元现金。马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七人每人分得现金71000元。现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六人已退缴。

2、2015年,被告人马某某在献县**KTV二楼利用赌博机组织他人赌博,违法所得约1万余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被抓获归案,现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举报信、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明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勒索他人钱财4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高某某、李某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亚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丙、李某甲、高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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