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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926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曹妃甸区工业区**市场院内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汽车挡板偷走5块,经鉴定被盗汽车挡板价值人民币5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本、取保候审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过磅单、谅解书、买卖协议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良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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