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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张某某等赌博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33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农场**分场**组**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社区** 号楼** 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号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院**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城**座**号内,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将该地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陈某某(男,28岁,北京市人)等多人,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男

检察官助理:韩曦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京。

2.案卷材料9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量刑建议书》8份。

6.随案移送:筹码222枚、扑克牌52张、手机5部、POS机2部。

7.扣押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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