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空调维修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无故殴打他人,于2016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称,由自己提供年纪大、独居、易被骗的客户信息,让被告人张某某以维修家电名义上门骗取客户钱财。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一同驾车至被害人齐某某夫妇位于本市雨花台区**里**号**幢**室的住处楼下,由被告人张某某上门至被害人齐某某夫妇的家中,谎称自己是苏宁电器维修员工张诚,在未维修任何家电情况下收取被害人齐某某夫妇现金人民币1400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各分得现金人民币7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均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自然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据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迪
检察官助理:李娜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本市江宁区**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具结书2份,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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