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加之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71957********,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使用自制的三菱长矛、携带自家的九条猎狗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国有济源市愚公林场银洞河林区南沟一带进行狩猎活动,无猎获物。同年2月2日马某某再次携带自制的三菱长矛伙同张某某携带自家六条猎狗,在禁猎区国有济源市愚公林场银洞河林区南沟一带进行狩猎活动,无猎获物。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主动到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某某系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俊勇
检察官助理:陈晚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作案工具三菱军刺长矛现扣押于济源市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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