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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张某甲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8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广西区南宁市武鸣区**路**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3********,汉族,大学本科,专业技术人员,成都**技术主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广西省北海市**路**小区**栋**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小名“小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1********,布依族,专科文化,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6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宿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镇**栋**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于某某、陈某甲、韦某某、赵某某、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马某某在淘宝上购买电脑、打印机、印章、制作假证的软件,向被告人张某甲购买假冒的“贵州省建设信息网”后从事网上贩卖假冒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017年以后马某某便在广西区南宁市武鸣区**路**号出租房处利用QQ128005****(昵称:小李)、546493****(昵呢称:娜娜)、QQ89578****(昵称:诚信办证)、微信mm54649****(昵称:娜娜建筑资格证办理)、mm1837693****(昵称:晓娜办证)等即时通讯工具在网上大量招揽购假证的人员及代理,然后使用高仿贵州省建设厅的“贵州省建设信息网”、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制造假证售卖,被告人马某某自2015年9月8日到2019年7月9日累计售卖假证1011872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招揽到的代理人员被告人于某某以单价800元/个假证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得后又以1200-18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郑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等人,于某某从马某某处购卖假证累计188400元,非法获利4万至8.5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招揽到的代理人员被告人陈某甲以单价800元/个假证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得后又以1600-18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李某乙、郭某某、向某某等人,陈某甲从马某某处购卖假证累计104100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招揽到的代理人员被告人韦某某以单价200元-700元/个假证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得后又以500-9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喻某某、陈某乙等人,韦某某从马某某处购卖假证累计29119元,非法获利1.2至4.2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招揽到的代理人员被告人赵某某以单价800元/个假证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得后又以1200-16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吕某某、陈某丙、郭某某等人,赵某某从马某某处购卖假证累计37800元,非法获利2至3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某招揽到的代理人员被告人蔡某某以单价750元/个假证的价格从马某某处购得后又以1500-17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蔡某某从马某某处购卖假证累计49400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明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利用其制作的高仿贵州省建设厅官网“贵州省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从事制、贩假证犯罪活动仍向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网站服务及技术服务,从中非法获利0.72万元。经天柱县公安局网安大队2019年6月28日对假冒的“贵州省建设信息网”进行远程勘查,“贵州省建设信息网”后台系统中登记有涉及贵州、云南、广西、广东等全国27个省、直辖市共计299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蔡某某、于某某、韦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伪造、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马某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提供网站及网络技术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陈某甲、韦某某、赵某某、蔡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部分退赃的情节,但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韦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部退赃的情节,另陈某甲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于某某、陈某甲、韦某某、赵某某、蔡某某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均芸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陈某甲、赵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起诉书38份。

4.扣押物品清单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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