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苑**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乡**庄**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8********,汉族,小学文化,企业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栋**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0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4年1月17日释放。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镇**村。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无为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与贾某某发生矛盾,2019年2月14日遂邀集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甲和陈某乙四人来到无为寻找贾某某伺机报复。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发现贾某某在无为县无城镇和易堂足疗店,便驾车带着张某甲等人到和易堂足疗店门口等候贾某某出现。当日18时40分许,贾某某与童某某、刘某甲等人从足疗店内出来准备上夏某甲驾驶的车辆时,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和赵某某持铁锤冲到了贾某某身边对其头部、腰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童某某、刘某甲和夏某甲见状上来拉架,在拉架过程中夏某甲左上唇被张某甲一方用铁锤砸伤。后被告人马某某、陈某乙从车内取出砍刀和棒球棍上前与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甲继续殴打贾某某,致贾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贾某某左侧第9、10肋骨折伴左侧胸腔少量血气胸,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腓骨上下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夏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主动到无为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吴某某、张某乙、夏某乙、吴某某、符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夏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艳燕
2019年9月9日
附: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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