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4********,汉族,硕士研究生,无业,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旬邑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5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原系陕西**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法人。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6日马某某以妻子之名出资100万、王某某出资50万及他人共出资500万在西安注册成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兼总**,而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马某某。**公司成立后先后招聘张某甲任**运营部负责人,财务总监(经理)雎某某,业务部经理穆某某,出纳胡某某(前任张某乙),内勤郭某某,业务员麻某某、刘某某等人,并先后在安康市以及旬阳县、岚皋县、紫阳县、平利县组建设立分公司。
**公司成立来,因一直亏损并靠外借款维持经营,**司员工张某甲、郭某某受马某某安排,于2014年6月2日以认资50万元成立陕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张某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并在一个办公室办公。自**公司乙成立,便先后在本**司内部,并依托旬阳县、岚皋县、紫阳县、平利县发展的业务员以口头宣传的方式,对外宣称**公司乙要上市,**公司乙是**公司甲的子公司,以“固定年化收益率12%”为高息,并以格式化的“投资理财合同”、“深圳市**有限公司担保书”等形式,直接从事客户投资理财,并激励**以发展客户投资的金额支付2-4%的佣金等。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公司乙共吸收客户资金2424万元,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甲的日常事务。其中:
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1月8日,**公司乙依托旬阳分公司业务员李某某等人吸纳客户106人共投入资金794万元,**公司兑付到期客户本息234.42万元外,造成旬阳客户损失本金593.73万元。
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12月26日,**公司乙依托紫阳分公司业务员唐某某等人吸纳客户36人共投入资金291万元,**公司兑付到期客户本息35万元外,造成紫阳县客户损失本金256万元。
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月4日,**公司乙依托岚皋分公司业务员张某等人共吸纳客户38人投入资金379万元,**公司兑付到期客户本息98.56万元外,造成岚皋县客户损失本金280.44万元。
2015年底,**公司乙资金链断裂,张某甲因涉嫌犯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平利县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银行凭证及书证,生效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共吸收资金2424万元,并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1130.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安排张某甲成立**公司乙,并组织、策划**公司乙员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属主犯,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并组织**公司乙下属业务员发展客户投资,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较轻的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乙主要负责人,虽未参与吸收公众资金,但在明知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及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甲日常事务的情况下,却放任不管,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安平
2019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现羁押旬阳县看守所,王某某联系电话1370918****。
2.公安侦查案卷21册(旬阳卷16册,紫阳卷3册、岚皋卷2册);证据光碟6张,讯问视频光碟9张。
3.旬阳县、紫阳县、岚皋县被害人投资、兑付情况花名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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