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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张某甲贪污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5〕1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5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127195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大荔县**镇**村**组,2005年底至2008年担任大荔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2008年底至2015年2月担任大荔县**镇**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5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生于196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1271962********,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大荔县**镇**村**组,1997年5月至2015年2月担任大荔县**镇**村报账员。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涉嫌贪污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大荔县**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在给该村上报**库区后期扶持农村移民时,采取虚构移民身份之手段,套取国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款30600元, 被告人张某甲个人贪污30600元。

2009年5月份至2011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在分别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在登记、上报2009年、2010年、2011年**镇**村**直补面积时,以给村上解决经费为由,虚报**直补面积共计600亩,套取国家**直补款34200元,被告人马某某从中贪污5400元,被告人张某甲从中贪污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贪污国家移民后期扶持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直补款,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娇

2015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家居住。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六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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