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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彭某某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7********,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地济宁市鱼台县**村**号,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工作单位无。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庄**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庄**号,工作单位无。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工作单位无。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靳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9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镇**村**号,工作单位无。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从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并从“地推”王某某、靳某某、彭某某等人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或提供相关条件让“地推”人员通过非法途径注册手机号,后将注册的手机号出售给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从事非法活动,从中牟利。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69491元。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河南省**人力公司为**劳务公司服务的职务便利,伙同靳某某等人,未经应聘人员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出售给马某某,从中牟利。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7767元。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靳某某伙同王某某,未经应聘人员同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出售给马某某,从中牟利。被告人靳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7690元。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某某与“**社保公司”达成协议,为该公司有偿办理老年人养老金认证业务,彭某某招幕多人,利用办理业务的便利,未经他人同意,利用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在58同城、航旅纵横、支付宝、淘宝等平台实名认证账号或者实名认证手机号出售给马某某、“水牛”“这个年纪”“王某某”等人,从中牟利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04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U盘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非法收入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扣押的涉案电脑、手机提取固定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手机卡,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鑫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彭某某、王某某、靳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卷外材料18页。

3.证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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