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社区**委**组,捕前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
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镇**村**号,捕前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2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亦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和朋友在宣化区桃桃源音乐烤吧吃饭后,回该饭店寻找自己的手机。在查看监控时误认为是该饭店服务员将其手机拿走,后因言语不和,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随后赶来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对饭店内服务员梅某某、陈某某、荆某某、侯某某、魏某某等多人以拳击、脚踹等形式进行殴打。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服务员陈某某、梅某某、荆某某三人的伤情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4、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5、法医学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制作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目无法纪,无故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宣化看守所在。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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