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8********,汉族,群众,农民,文盲,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徐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晚,在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蒲瑞祥园小区南侧的光明道附近,使用手电筒夜间照明后弹弓射击的方法,非法狩猎麻雀25只、暗绿绣眼鸟3只,被警察当场抓获。经天津市武清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上述鸟系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天津市林业局通告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徐某某均在天津市武清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