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徐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081号

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山**塔**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公司职工,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街**号**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9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徐某甲、余某某、许某甲、章某某、尉某某、徐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22591.5元。案发后,马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明知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先后成为两公司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82600.5元。案发后,徐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82500元。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公司、**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先后成为两公司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44542.5元。案发后,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39600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许某甲明知**公司、**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先后成为两公司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54504.5元。案发后,许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章某某明知**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38511.5元。案发后,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赃款30000元。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尉某某明知**公司、**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先后成为两公司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95772元。案发后,尉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45000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徐某丙明知**公司经营的同城游APP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成为该公司推广员,招揽不特定多人利用上述平台进行赌博,非法获利16664元。案发后,徐某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清单、物品照片、手机截图、户籍证明、案发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蔡某某、陈某乙、许某乙、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徐某甲、余某某、许某甲、章某某、尉某某、徐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后台提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徐某甲、余某某、许某甲、章某某、尉某某、徐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徐某甲、余某某、许某甲、章某某、尉某某、徐某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且参与利润分成,其中徐某甲、余某某、许某甲、章某某、尉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马某某、徐某甲、余某某、许某甲、章某某、尉某某、徐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马某某、徐某甲、余某某、许某甲、章某某、尉某某、徐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11月16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139****9000)、徐某甲(183****8740)、余某某(152****3668)、许某甲(188****9098)、章某某(130****5739)、尉某某(182****9949)、徐某丙(137****0088)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马某某退赃款22700元、徐某甲82500元、余某某39600元、许某甲54504.5元、章某某30000元、尉某某45000元、徐某丙16664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