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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徐某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6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87********,汉族,硕士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路**号**栋**号,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西省乐平市乐港镇**堡**村**区**号,暂住杭州市西湖区**新村**号**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8********,汉族,硕士文化程度,原系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风控总监,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徐某甲、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深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地点为本市福田区**城**广场**期**座**房,以下简称**所)运营管理的**所P2P平台投资理财到期后无法收回本金。该公司运营产品中的由新疆**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企业担保方的“企业标”全部逾期,总共涉及出借人6千多人,涉及未兑付资金人民币1.6亿多元。

**所公司于2017年12月变更股东后,由徐某乙(另案处理)作为实际控制人,其引入了卢某甲(另案处理)的由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的企业标,卢某甲利用相关借款企业在**所发标,归集的借款最后被转入其控制的归集账户,归集的款项被其用作投资及作为相关运营费用使用。

另外徐某乙本人实控的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公司)推荐的企业标(深圳市**珠宝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企业担保方)6千多万,现已全面逾期不能兑付。经调查发现,徐某乙利用相关借款企业在**所发标,归集相关企业的借款后将归集的借款转入**家P2P平台(徐某乙控制的**家P2P平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经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用于兑付**家P2P平台到期标的、支付收购联金所股权款等费用。

被告人马某某是上海**公司的法人、总经理。在**所股权变更后,被告人马某某被徐某乙委派作为**所的决策以及管理负责人。

被告人徐某甲系上海**公司的风控专员。上海**公司在**所发标募集资金时,被告人徐某甲负责发送借款人资料,负责资产包对接,并用自己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00300********)作为募集资金的归集账户。被告人徐某甲操作该银行账户将募集的部分款项转到徐某乙控制的**家P2P平台的账户内,用于**家P2P平台的兑付及运营等费用。被告人肖某某于2018年1月经被告人马某某派到**所作为风控负责人,负责**所企业标的发标的风控及对接工作。

经审计,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所平台借款人标的共涉及投资人17568个,该部分投资人涉及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70806834.04元,投资人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8014282.09元。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经民警侦查抓获归案。同年8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司决策层变更通知,董事会会议,股权收购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借款协议,起诉书,专项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徐某乙、卢某甲、廖某某、康某某、叶某某、曾某某、朱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郭某甲、刘某某、黄某乙、张某某、陈某乙、古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徐某甲、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搜查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数据,涉案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徐某甲、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35*******;被告人徐某甲、肖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冻结相关账户及查封不动产情况

中信银行账户**所74427101826********,冻结金额人民币1556674.98元,冻结至2020年7月15日。

查封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衡南县云集镇**路**号地,湘(2017)衡南县不动产权第0006***号、0006***号,到期日期2021年5月26日。

浙商银行**所58400006101218********的账户,冻结金额人民币5032612.75元,冻结至2020年12月18日。

招行马某某62148312********、郭某乙6214850********的账户,冻结至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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