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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方某某集资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8********,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乡**村**组**街**路**号,系安徽中麒农业有限公司、安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69********,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室,系安徽中麒农业有限公司、安徽**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10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方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广场**号楼**层注册成立安徽中麒农业有限公司、安徽**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中麒公司、协一公司),马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方某某任董事长。马某某、方某某先后与安徽天堂山茶油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合作协议,谎称为其组建团队、做好整体规划及联系上票销售等事宜,后借助该公司的山茶油项目虚构投资用途,以每月4分利息加返利的高额报酬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老带新等宣传方式吸引社会公众投资,以中麒公司、协一公司名义及方某某名下全部资产作担保,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2018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在马某某及其近亲属的银行账户中冻结涉案资金人民币8184918.7元。同年7月22日马某某主动投案,7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马某某仍伙同方某某隐瞒公司被查的事实,继续以上述手段吸引客户投资,引诱投资人伪造还款收条、制造偿还投资款的假象。经查,马某某、方某某以中麒、协一公司名义骗取田文侠等88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590余万元,除以利息等方式返还人民币180余万元外,余款被二人用于办公费用、员工工资、个人消费等,尚有人民币1410余万元未能归还。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注册信息、费用明细表、合作协议书、涉案账户银行冻结文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尤某某、汪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3.88名被害人的陈述及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4.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的供述;5.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洁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三卷及补充材料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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