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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旦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东乡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75********,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现住都兰县**镇**休院,无职业。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由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旦某某,男,藏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82********,文盲,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乡**村**社**号,该村村民,系语言一级残疾人。2020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都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由都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旦某某将其野外捡拾的23枝鹿角,按每市斤50元,总价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被告人马某某。由于被告人马某某所带现金不足,与被告人旦某某商量一同前往都兰县**镇银行取钱后支付价款。后两人用被告人马某某的一辆甘N-Y****微型双排货车将23枝鹿角从**村运往**镇取钱途中,被都兰县公安局**乡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并从车内查获23枝鹿角。次日,都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时,又发现其住宅内存放有自己从牧民手中收购并准备出售的35枝马鹿角。案发后,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8枝涉案鹿角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移交案件通知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指认笔录和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旦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马鹿角,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旦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亚力夫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都兰县**镇**休院,联系号码:1550977****,交纳保证金2万;

   被告人旦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乡**村**社**号。保证人海某某,联系号码:1389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1张。

   3.涉案野生动物马鹿角58枝及甘N-Y****微型双排货车已扣押,暂存放于都兰县森林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共2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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