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辽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60********,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原系吉林省**中心**,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花园**栋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经敦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经辽源市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由辽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4月28日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6********,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长春**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街**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经敦化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经辽源市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于2019年9月1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在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单位利益,情节严重。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末,吉林省**中心就《**项目》对外公开招标,项目金额676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授意时任**中心**董某某,让其借用符合该项目资质要求的公司参与招投标,董某某经与长春**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联系后,指定其公司为代理委托公司。由李某某实际控制吉林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借用资质的其余两家公司通过资格审查。2014年9月2日**公司通过围标的方式以6,737,849.00元价格中标。
(2)2014年9月初,吉林省**中心就《**改造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金额300万元。马某某授意董某某让其借用符合该项目资质要求的公司投标,董某某联系李某某,指定其实际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公司。由李某某实际控制吉林省**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及其借用资质的其余两家公司通过资格审查。2014年11月19日**公司通过围标的方式以2,971,000.00元价格中标。
被告人马某某在被调查阶段,主动揭发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为侦破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户籍信息、汇款收款凭证、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招投标文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在招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招标单位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宝宇
2019年10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兴业监狱。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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