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向城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苍山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因琐事驾车带其妻潘某某到兰陵县苍山街道某某村李某某家门前,与李某某发生殴斗,被告人李某某持木棍将马某某右手拇指打伤,马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右胳膊刺伤。经鉴定,李某某左上臂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系锐器伤;马某某右手拇指远节、近节指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系钝器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故意相互伤害,均致对方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洪伟、李艳付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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