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路**组**号,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路**组**号。2019年9月24日因敲诈勒索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某某**园**栋**,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园**号楼**单元**楼。2019年9月24日因敲诈勒索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自2019年3月份以来,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多次选择在国家重大敏感节点期间进京上访,企图以此给地方政府制造压力,实现其勒索财物的目的。在即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马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9月1日又再次进京上访,向政府工作人员提出钱财要求,并以不给钱将滞留北京相威胁。为维护祖国七十周年大庆期间社会稳定,政府工作人员被迫于2019年9月12日在辽阳市文某某庆阳街道办事处唐户社区给马某某、李某某各2000元现金。二人在得到钱财后,写出了建国七十周年大庆期间不去北京上访的承诺书。事后,马某某、李某某委托家人退还了全部赃款。
案发后,2019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在庆阳黎明小区动迁指挥部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某某庆阳街道办事处文件、文某某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书、辽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书、信访事项登记表、马某某等人到工作组上访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温某某、金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张刚
2020年10月15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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