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78********,文盲,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区**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家属楼。职业农民,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200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男,回族,生于198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职业农民,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
违法经历:2010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并行政拘留;2012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7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经事先预谋,由李某某驾驶其宁A*****现代牌瑞纳小轿车拉乘马某某,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城窜至甘肃省华池县**镇,盗窃**镇**街程某某一辆红色华晖牌二轮摩托车。由马某某驾驶摩托车,李某某驾驶轿车,二人向华池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华池县城南区后,李某某将所驾轿车停放于路边,二人驾驶所盗驶摩托车窜至华池县**小区北门,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望风,马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改锥将李某甲甘MW****号丰田普拉多右后车窗玻璃撬开,盗窃两瓶茅台原浆白酒,两部双频对讲机。窜至华池县柔远镇**路**小区院内,马某某撬开丁某某甘MN****号丰田酷路泽右后车窗玻璃,盗窃现金8500元、软盒中华香烟、芙蓉王香烟各一盒。窜至华池县**局路边**公司门口,马某某撬开苏某某甘M5Z***丰田普拉多右后车窗玻璃,盗窃现金4950元,硬中华香烟、荷花牌香烟各一条。共盗窃现金13450元。二人驾驶摩托车返回停车地点,将摩托车丢弃路边,驾车返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李某某分得现金4500元及所盗烟酒等物品,其余财物均被马某某所得。
经调取庆阳市烟草公司华池营销部烟草价格证明:被盗香烟总价值1045元。经华池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2247元;三辆越野车被损坏配件价格为4401元。
综上,共计盗窃价值16742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追回已退还失主。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李某某的宁A*****号轿车1辆;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政治面貌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甲、苏某某、丁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烟草价格证明、价格计算证明、车辆维修清单;
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帝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
2.卷宗2册;
3.宁A*****号轿车1辆,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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