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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97********,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阿坝县******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7********,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阿坝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7日取保候审。

腊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90********,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松潘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腊某某在阿坝县查理乡阿依拉山某某道房子旁盗窃昂某家一匹黑色公马,三人驾驶红色五十铃货车运输所盗马匹,并行使至阿依拉山景观台上方弯道处将所盗马匹放走,后因车轮陷进砂石路面无法继续逃离而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黑色马匹价值4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马匹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昂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马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19年11月14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潘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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