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园**巷**号**,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2月2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连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连某甲商量好在交城县郑村马某某家,以用麻将推牌九的形式组织人员赌博,由马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由连某甲负责打底抽头及保管抽成,抽头渔利二人平分。后被告人马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负责招揽清徐等地的参赌人员,并商量好抽头渔利平分。当天下午16时许,由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组织的梁某某、刘某某、连某乙、郝某某、连某丙、连某丁、靳某某、乔某某等人在马某某家屋内用麻将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时被交城县公安局抓获,现场扣押赌资共计五万八千九百零二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缴物品清单、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乔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连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婷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清徐县**镇**园**巷**号**;被告人连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交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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