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66********,回族,文盲,宁夏吴忠市人,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系利通区金银滩农场**。2020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03821986********,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无业。2020年5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某经他人介绍参与了“统寰国际”非法投资平台的投资项目后,又介绍了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投资该平台的项目。后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共同通过面授讲课、微信群及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他人宣传该平台的****,以投资该平台的项目并发展他人参与投资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引诱他人参与投资。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向他人宣传“统寰国际”投资平台时称,该平台投资经营红豆杉生产的名为“紫杉醇”的抗癌保健品,投资档分为3500元、7000元、21000元、35000元和70000元五个级别。静态投资模式中:投资3500元,每天释放激活分(返利),投资期限是4个半个月返完,之后开始盈利返2至3个月,最终返还9900元,没有紫杉醇;投资7000元,每天释放激活分,投资期限4个半月返完,之后开始盈利返2至3个月,最终返还21600元,公司给一瓶紫杉醇;投资21000元,每天释放激活分,投资期限5个月返完,之后开始盈利返2至3个月,最终返还70000元,给3瓶紫杉醇;投资35000元,每天释放激活分,投资期限5个月返完,之后开始盈利返2至3个月,最终返还126000元,给5瓶紫杉醇;投资70000元,每天释放激活分,投资期限是5个月返完,之后开始盈利返5个月左右,最终返270000元,给10瓶紫杉醇。动态投资模式中,一种是直接奖,即直接拉下线投资,可以获得下线投资额的5%,下线再拉一个人投资,可以获得其下线投资额的0.5%,共三层。另一种是对碰奖,即同时拉两个人投资,可以获得两人中低投资额的10%。
至案发,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按照上述动态经营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41名人员参与该平台的投资,该41人的投资数额达120万余元。截止目前,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向参与投资人员通过平台返利和退还投资款共计2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电子数据;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发展会员人数达3层41人,投资数额累计达12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付强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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