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96********,东乡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8********,东乡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住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4日至8月2日、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5日至7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农垦宾馆205房间内向本市凉州区人李某乙贩卖毒品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查获用黑色塑料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量毛重33.43克,净重33.19克,查获毒资人民币35000元。2019年3月15日,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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