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70********,户籍地云南省嵩明县**镇**村**号,住云南省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31978********,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房**村**号,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房**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5日被马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应马某某之托在曲靖市马龙区旧县镇附近的村子里以每公斤0.5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向烤烟种植农户收购烤烟烟叶并打包,后将打包好的烤烟烟叶运至嵩明县**镇**村**号马某某家仓库。
2020年4月24日,嵩明县公安局在嵩明县**镇**村**号马某某家仓库内,查获301包用麻片包裹的净重为13681.1公斤烤烟烟叶和烤烟烟叶双层振动筛分机一台。经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查获的13681.1公斤初烤烟叶价格为280110元,双层振动筛分机价格为15000元,合计价格为人民币295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初烤烟叶、双层振动筛分机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仝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证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现查辨认笔录、称量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6.烟叶检测报告、关于对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非法经营中出资收购、储藏烤烟烟叶,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在非法经营中收购、运输烤烟烟叶,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坤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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