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7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7********,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两枚,后被查获。经鉴定,两枚公章均为伪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伪造两枚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