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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杨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138号

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某某,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8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其朋友孙某某结识被告人马某某,在得知马某某有偿寻求本地居民的身份证件用于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杨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微信好友处获得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并将该居民身份证交给马某某使用,杨某某从中获利1300元人民币。

2017年4月25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有偿向他人提供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用于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在秦皇岛东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秦皇岛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秦皇岛瑞通发展有限公司、抚宁区国兴二手车交易市场、抚宁县骊城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达28次,马某某从中获利3000余元人民币。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经高建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经高建庄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信、机动车档案资料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王某丁、齐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过程中,盗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涛

二〇一八二十七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证人(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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