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2000********,东乡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乡**村**社**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村(以上均为自报),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宾馆**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去到花都区**镇**村**队**超市,由杨某某、“胡某某”二人进行踩点,由马某某进入超市内,假装向被害人钱某某购买酒,在钱某某转身去拿酒时,马某某趁其不备将收银台上的一台华为P30 Pro 手机(型号V0G-AL00,颜色珠光贝母)盗走逃离现场,后手机被卖掉(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格为4327元人民币)。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伙同同案人“胡某某”一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超市,三人合谋后,由“胡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桌上的一台华为荣耀8X Max 手机(蓝色,128G)盗走逃离现场,后手机被卖掉(经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459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沛贤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