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回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务农。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2********,回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务农。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9时许,在望都县**村,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经望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932元人民币。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现场勘验、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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