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马某江,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巷**号,住定西市安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号,住定西市安定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号,住定西市安定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峰,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8********,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路**号,住定西市安定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江、杨某君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江、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7月9日,孟某某给王某某作担保从吴某处借款60万元(借条上出借人为庞某某),2013年11月份吴某去世后,吴某妻子将该借条交予潘某某,用于偿还吴某欠潘某某的债务,2015年潘某某将该借条交予马某江。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马某江持王某某写给庞某某的60万元借条,多次纠集或指使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在孟某某工作的定西市**中心及孟某某居住的定西市安定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对孟某某滋扰、威胁、辱骂,严重影响孟某某正常工作和生活。孟某某被迫于2015年12月1日与马某江签署协议,以定西市安定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其住房抵清王某某借吴某的60万元债务。
经评估,孟某某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的住房价值为223236元。
2.2016年2月6日,杨某君向程某某高利放贷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8分,康某某和其妻子张某某为担保人,扣除第一个月8000元的利息,程某某实际拿到92000元。2016年3月至6月,程某某通过马某江的银行卡分四次向杨某君支付利息共计32000元。2016年6月下旬,杨某君以联系不到程某某为由,恐吓、威胁康某某还钱,并向其索要“罚息”2万元。2016年7月15日,康某某将程某某转给其的10万元偿还给了杨某君,并向杨某君支付了2万元“罚息”。
被告人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5月19日、5月20日投案,均认定为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资产评估报告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江、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江多次纠集或指使被告人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以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债务,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江、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君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江、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刚
书记员:康艳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江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君、马某平、马某峰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