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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行政村党支部组织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在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大黄集派出所处理一起赌博案件过程中,已得知将对每名参赌人员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疫情影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每名围观人员收取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的处理结果情况下,向被害人杨某乙、苏某甲、苏某乙、赵某某、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虚构每名参赌、围观人员均需缴纳人民币6000元,便可被释放的事实,取得各名被害人的信任。

当日,马某某、杨某甲陆续收取被害人缴纳的人民币6万元,马某某将收取的参赌、围观人员实际罚款及部分保证金交给公安机关,故意隐瞒多收取的人民币3.3万元,后被其二人私分。2020年5月13日,马某某、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案发后,马某某、杨某甲主动以及通过公安机关,将诈骗所得赃款退还给各名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共计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3.3万元。其中,马某某得款2.25万元,杨某甲得款1.05万元。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碧若

检察官助理许瑾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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