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18〕3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东乡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87********,半文盲,农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人,住东乡族自治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8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东乡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1********,半文盲,农民,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人,住广河县**镇**村**号。无前科。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1月5日、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6日至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和杨某某合谋,由马某某联系吸毒人员,杨某某埋放毒品的方式,在定西市辖区内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2次共17克、向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共3克、向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3次共14克、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9次共9克。2018年8月21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民警抓获马某某、杨某某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41小包60.56克,并从马某某住过的李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厂家属院租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0.36克。马某某和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37次,计103.92克。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以在定西 往会宁走的一个隧道口旁边树下埋毒的方式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8月12日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4克;8月13日以在定西市合盟驾校路考终点线2号路牌旁埋毒的方式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同日又以在定西往巉口走的一个公路桥头水泥墩旁埋毒的方式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8月14日以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十八里铺商砼站附近电杆处埋毒的方式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同日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8月16日、18日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次6克。
2018年8月初,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以在定西往巉口走的一个桥旁边的广告牌下、定西市新城区古玩城对面凉亭埋毒的方式向吸毒人员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克、1克,合计3克。
2018年7至8月,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以在定西市新城玻璃厂公交站牌处等处埋毒的方式向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3次共14克;以在定西市新城盘龙山上电杆下等处埋毒的方式向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9次共9克。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以在定西市合盟驾校附近埋毒的方式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搜查、称量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03.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马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2018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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