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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林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栋**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购得柴油后,将购买的柴油储存在位于**仓库和**桥头一个场地内,**处作为加油点,并多次自己或聘用他人驾驶装有柴油的牌照为:云******,云******、云******的轻型货车,在东川区内非法销售成品柴油。2020年6月1日9时许,查获陈某某驾驶的云******,车内油罐有柴油3500升。同日,查获位于**仓库内油罐车一个,车内有柴油46787升,共计50287升。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总污染物含量、闪点(闭口)不合格,所检样品不合格。经东川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柴油50287升的价格认定260990元。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4330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取样笔录、封存笔录、搜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笔录、情况说明、加油站进油核对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文件检验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照片等;6.电子数据勘验: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嫣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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