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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林某某虚假诉讼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身份证号码341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栋**室。马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林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以借钱给桑某某盘活企业为由,在并未给付桑某某100万元的情况下,让桑某某先行出具100万元借条及收条,并由武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次日,马某某伙同被告人林某某让桑某某配合转账并制造100万的假银行转账记录。2016年3月18日,马某某以该100万的虚假债务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指使林某某向法庭作虚假证言。2016年8月3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决桑某某归还马某某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武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纸条、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民事案件卷宗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胡某某、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桑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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