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152201********401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乡**村**组**号,现住址:瓦房店市**镇**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 ****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210219********305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社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 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罪:
2019年11月18 日 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冰毒0. 22克,当日13时许,马某某将一包重0. 22克的冰毒用手纸包住后让出租车司机林某某将冰毒送给刘某某,林某某明知是冰毒,仍帮助马某某将该包冰毒送给刘某某,马某某支付出租车司机林某某五元钱人民币。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11月18日11时许,马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北屋炕上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10月初的一天,马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北屋炕上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马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北屋炕上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马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北屋炕上容留赵某某吸食冰毒;
5.2019年11月8日前后一天,马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北屋炕上容留沙某某吸食冰毒;
6.在2019年10月份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马某某在瓦房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其家中北屋炕上容留沙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贩卖毒品0.22克;被告人马某某先后8次在其家中容留赵某某、沙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公(司)鉴(理化)字[2019]**号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分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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