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有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县,住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县庄**镇**村某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县,住某某县庄**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县,住某某县庄**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县,住某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有前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某某县,住江西省某某县庄**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到连城县某**镇一个废弃的煤洞洞口窃取电缆线,后将窃取而来的140斤电缆线铜芯按照20元/斤的价格变卖,获利2800余元,二人均分得1400余元。经计算每一米电缆线含铜3斤,被盗电缆线折合长47米,经物价鉴定电缆价值196元/米,被盗电缆线价值9212元。
2、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陈某某到连城县某某**镇某某煤矿二号煤洞洞口窃取电缆线,后将窃取而来的200多斤电缆线铜芯按照20元/斤的价格变卖,获利四千余元。经计算被盗电缆线折合长67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96元/米,被盗电缆线价值13132元;
3、2019年5、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到连城县某某**号煤矿窃取24个矿车电瓶及210斤电缆线,经计算电缆线折合长70米。经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96元/米,被盗电缆线被盗电缆线价值13720元,电瓶价值5200元,合计18920元;
4、2019年7月初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到连城县**镇路边的一个沙场窃取两台变压器,后将变压器内的铜芯变卖。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扣下两百元记作车辆加油费用,其余的钱三个人平分,每人分到1800元。经鉴定,变压器价格分别为9425元、10450元,合计价值19875元;
5、2019年农历端午节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到江西**庄**乡**村下基砖厂附近窃取一台变压器,后将变压器内三个铜芯变卖获利2300余元。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扣下两百元记作车辆加油费用,其余的钱三个人平分,每人分到700元。该被盗物品价格无法鉴定。
6、2019年7月初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到连城县**坊乡410煤矿及某某煤矿前后窃取三台变压器、一台变压器。经鉴定,变压器分别价值3750元、2220元、7975元、14250元,合计价值28195元。
7、2019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马某某到永安**组铝电瓶,变卖后马某某扣下1500元记作车辆加油费用,其余的钱三个人平分,每人分到约1800元。该被盗物品价值无法鉴定。
8、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到北团某某煤矿窃取两台变压器,扣除200元记作车辆加油费用,其余的钱三个人平分,每人分到约1000元。经鉴定,变压器价值分别为6460元、11000元,合计价值17460元。
9、2019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到永安市**镇**村**号窃取电缆线,被村民发现后李某某租来的皮卡车轮胎被刺破,四人盗窃未果离开现场。
10、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到连城北团某某煤矿窃取电缆线,后将电缆线内铜芯变卖。事后扣除200元记作车辆加油费用,其余的钱四人平分,每人分到约2000元。经现场测量,现场遗留的电缆线外皮长度为104.85米,经鉴定,电缆价值214元/米,合计价值22438元。
1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到连城县**镇**附近的一煤矸石场窃取一台变压器后变卖,事后四人平分,每人分到1000余元。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8700元。
12、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在某某煤矸石场窃取完变压器的当晚,又窜至**坊路段的路边十五队窃取一台变压器,后因变压器内的三个铜芯无法取出便将该变压器丢弃在地,未将企图窃取的铜芯带离。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900元。
13、2019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到连城文亨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采石场内窃取一台变压器。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9800元。
14、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到江西省瑞金市**乡**路附近沙场边上的变压器房内窃取电缆线。经鉴定,该电缆线30米,价值11926元。
15、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到江西庄**镇**附近一新建大桥边上窃取一台变压器,变卖后被告人李某某扣下500元记作车辆加油费用,其余的钱四人平分,每人分到约1400元。该被盗物品价值无法鉴定。
16、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到江西省会昌县庄**镇**村一废弃的砖厂窃取一台变压器。后被连城县公安局查获。该被盗物品价值无法鉴定。
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盗窃金额总价值为189558元,被告人毛某某盗窃金额总价值为172098元,被告人李某某盗窃金额总价值为167214元,被告人尹某某盗窃金额总价值为100224元,被告人马某某盗窃金额总价值为28195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金额总价值为13132元。
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经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出赃款13132元及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2019年1月6日因抢劫罪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赃及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马某某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尹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盗窃罪及盗伐林木罪的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建斌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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