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5********,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彝族,中专,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4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2日,米易县****学校学生程石与毛某某发生矛盾,双方邀约到该校运动场互殴。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接受毛某某的邀约。途中,被告人马某某按毛某某的要求在宿舍外喊彝族同学帮忙打架。二被告人与多名彝族同学行至厕所处,按毛某某提议持械。被告人马某某持一木棒在手与多名学生持钢管、木棒、石头等械具聚集在运动场进行殴斗,殴斗过程中致何某某额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双额叶脑挫伤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受伤。2019年9月3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6年3月25日,经米易县****学校组织双方学生家长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共同赔偿受害方各类费用共计7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毛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正富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居住于盐源县**村**组**号,联系电话:01326602****;被告人毛某某现居住于盐源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01991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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