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城关镇三里桥街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江某某租用谷城县**镇**路居民张某某房屋并摆设多台麻将机吸引他人赌博,参加赌博人员每购买100元筹码,马某某、江某某提取10元收益。 2019年7月17日16时许,李某某、谢某某、彭某某、曹某某、付某等二十八人在该麻将馆进行“卡五星”赌博时,被谷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扣押现金及筹码191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谷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等书证;2.谷城县公安局当场检查笔录;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与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博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47634****、1599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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