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246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街**弄**号**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哈灵麻将”App创建亲友圈(ID号:******),组织欧某某、顾某某、伍某某等多人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抽取台费非法获利。经查,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该亲友圈累计赌资达人民币21万余元;该亲友圈自创建至案发,共计消耗房卡27000余张,被告人马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沙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帮助其建立亲友圈、购买房卡等,并从中收取好处。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被告人沙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其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的供述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相关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哈灵麻将”亲友圈截图,涉案人员哈灵ID、昵称截图,部分战绩明细等,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哈灵麻将”App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沙某某则帮助其建立亲友圈、购买房卡并从中收取好处等事实。
3.证人欧某某、顾某某、伍某某等3名参赌人员的证言,部分战绩明细,微信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其受被告人马某某纠集参与赌博,现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事实。
4.相关“哈灵麻将”App合作后台数据,证实涉案亲友圈(ID:******)消耗房卡27710张,按照一场收取人民币2-3元台费计算,被告人马某某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万余元。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等,证实涉案“哈灵麻将”亲友圈(ID:******)的圈主信息、成员信息、战绩等电子数据已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调取。从数据光盘,可见该亲友圈圈主为沙某某,亲友圈成员51人。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该亲友圈内的战绩分数(正分)累计为211671分,由于该亲友圈是1分等于1元的比例结算赌资,故该亲友圈内的赌资累计为人民币211671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的移动电话各一部已扣押在案。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沙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沈倩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3**/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沙某某(联系电话1381844****)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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