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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滕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41991********,汉族,中专毕业,群众,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被告人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41989********,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媒介以426346.38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滕某某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滕某某将其中部分信息以65729元的价格销售给微信昵称“往后余生”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侵犯公民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滕某某到案后均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至63万元之间。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之间,并处罚金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英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滕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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