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021991********,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号**。2018年9月3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一年零十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镇**街**号。2018年9月3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一年零九个月,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镇**街**号。2018年9月3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贾某某、崔某某(已判决)到长治市城区**街**号被害人闫某甲的出租房内,找闫某甲的朋友张某某要账,闫某甲无法联系到张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贾某某采取威胁等手段逼迫闫某甲写下一张欠马某某8万元的欠条,并将其价值114700元的晋D****3的尼桑天籁车钥匙强行拿走后交给马某某,马某某将该车开走后抵押。案发后,该车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借条、购车单据、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闫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徐某某、闫某乙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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