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48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吐鲁番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31X,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及住址地新疆吐鲁番市**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昌吉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5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7日、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给被害人陈某甲办理银行信用卡为由,获得陈某甲个人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后,隐瞒信用卡办理成功的事实,将该信用卡使用并透支5500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给被害人董某某办理银行信用卡为由,获得董某某个人身份信息申请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后,隐瞒信用卡办理成功的事实,将该信用卡使用并透支10000元。
3、2017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给被害人侯某某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为由,隐瞒办理成功信用卡的事实,私自将该信用卡使用并透支12000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甲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信用卡为由,获得王某甲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信用卡后,隐瞒信用卡已办理成功的事实,私自将该信用卡使用并透支20000元。
5、2018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乙办理银行信用卡为由,获得王某乙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后,隐瞒已办理成功信用卡的事实,私自将该信用卡使用并透支25142.70元。
6、2018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王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丙办理银行信用卡为由,获取王某丙身份信息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后,隐瞒信用卡已办理成功的事实,将该信用卡使用并透支12000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使用被害人王某乙的银行信用卡时,冒用王某乙身份信息在“拍拍贷”网站上申请贷款后,隐瞒贷款已办理成功的事实,私自使用贷款6500元。
8、2019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使用被害人陈某乙银行信用卡时,冒用陈某乙身份信息在“拍拍贷”网站上申请贷款后,隐瞒贷款已办理成功的事实,私自使用贷款3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经昌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被哈密铁路公安处吐鲁番站派出所抓获归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向被害人陈某甲退赃人民币7171.20元,向被害人陈某乙退赃人民币3500元,达成谅解。向被害人王某甲退赃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马某某诈骗数额人民币94442.70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人民币84642.7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泉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0995****,18609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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