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马海菠,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9701200435,回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甘肃省徽县伏家镇河湾村第五社27号。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嘉翔,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90210473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刘河镇花园港村十组20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海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王嘉翔涉嫌抢劫罪,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海菠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李某约至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步行街广场城市便捷酒店8030号房内,由被告人王嘉翔用鞋带将被害人李某双手绑住,被告人马海菠手持水果刀威胁,逼迫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马海菠的微信和支付宝转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马海菠当场从被害人李小连的钱包里拿走现金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告人马海菠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城市便捷南宁朝阳万达店宾客账单、微信截图照片、银行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海菠、王嘉翔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菠、王嘉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海菠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鸿翔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海菠、王嘉翔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和换押证各2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97********,回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分别于2019年5月12日、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将被害人李某某约至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步行街广场城市便捷酒店803号房内,由被告人王某某用鞋带将被害人李某某双手绑住,被告人马某某手持水果刀威胁,逼迫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马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转款共计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当场从被害人李某某的钱包里拿走现金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告人马某某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城市便捷南宁朝阳万达店宾客账单、微信截图照片、银行流水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酒店监控视频、银行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甘鸿翔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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