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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城卖蔬菜,住江阴市**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小区**号)。被告人马某某因猥亵他人,于2016年9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快递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同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11月22日23时42分许,在确定被害人鲁某某酒后驾车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0白色雪弗兰轿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某尾随被害人鲁某某驾驶的轿车驶入江阴市**镇**路并主动追尾该轿车,后在公园路将被害人鲁某某驾驶的轿车逼停后,以被害人酒驾报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12月14日0时许,在确定被害人钱某某酒后驾车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0白色雪弗兰轿车搭载被告人王某某尾随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轿车驶入江阴市**镇**路并主动追尾该轿车,以被害人酒驾报警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收条、手机图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鲁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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