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沭阳县**镇**街**号,租住沭阳县**家属区。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马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并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在审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宿迁地区的代理商崔某某隐瞒以租代购形式套出一辆轿车后转卖的事实,从崔某某处以租代购形式骗取一辆所有人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车牌号为苏******大众朗逸轿车。后该辆大众朗逸轿车于2019年10月17日被马某某联系人后以王某某名义以27500元卖给他人,马某某、王某某分别分得25000元、2500元。经鉴定,该辆大众朗逸轿车价值人民币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