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荆门市**区**路**号**室。2012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住荆门市**大道**广场**栋**单元**室。2013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孙某某、鲁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与杨某某合伙经营“天成高尔夫俱乐部”(杨某某投资200万占股35%,冯某某、孙某某各投资60万分别占股25%、鲁某某投资60万占股15%)。因经营亏损,孙某某、鲁某某、冯某某强迫杨某某退还其股本金。2019年9月,鲁某某多次安排人员殴打威胁杨某某,致杨某某多次报警。2015年9月11日8时30分杨某某再次报警,民警将双方带至龙泉派出所询问情况,杨某某惧怕鲁某某的势力,向派出所提出自行协商处理。当日中午12时左右,杨某某与妻子张某某离开派出所回家,鲁某某尾随至东宝国税局门口将其追上,上去殴打杨某某。同日13时杨某某再次报警,警察将双方带至泉口派出所处理,派出所询问情况后,认为是经济纠纷未予受理。杨某某见报警奈何不了鲁某某,遂答应退还鲁某某入股本金。鲁某某仍不放心,便指使手下曾某甲、龚某某安排人对杨某某“跟脚”。曾某甲、龚某某遂安排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伙同朱某某具体对杨某某“跟脚”。从2015年9月12日至23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伙同朱某某强行进入杨某某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庙岭社区56号杨某某家,与杨某某及妻子、孩子同吃同住,迫使杨某某将小孩交给亲戚带至老家沙洋生活。杨某某被逼无奈,在被朱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跟脚”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合计转给鲁某某13万元、冯某某10万元、孙某某7万元。在此期间,杨某某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在至少被朱某某等人“跟脚”9天后,趁朱某某睡觉时,偷偷逃跑。朱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将杨某某逃跑的事分别向曾某甲、龚某某汇报后,曾某甲安排朱某某从杨某某家里离开;龚某某指使马某某、王某某继续对杨某某妻子张某某进行“跟脚”。马某某、王某某在杨某某家里又以同样方式对张某某进行“跟脚”至少两天后,2015年9月23日20时,张某某打电话报警,泉口派出所民警出警将马某某、王某某劝离。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荆门市天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变更信息、委托支付函、收条、情况说明等;2、证人曾某乙、李某甲、聂某某、彭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及同伙龚某某、鲁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受人指使,为他人索取不合理债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扰乱他人住宅正常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4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争映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1887287****)、王某某(1887237****)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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