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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王某某骗取贷款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6********,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5********,汉族,专科毕业,尉氏县**银行业务科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镇**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以顶贷款任务等名义,先后让张某某、尹某某、马某甲、牛某某、靳某某、霍某某、张某甲等7人,分别从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开封市祥符区农村商业银行,贷款920万元,至今仍无归还。

1、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以顶贷款任务为名让张某某向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并让孙某某担保,之后王某某安排其客户经理朱某某与张某某对接,款贷出后,被告人马某某将款全部提现使用。

2、2018年2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让尹某某向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80万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其单位的客户经理王某某和尹某某对接,款贷出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将款受托支付到尉氏县合益村镇银行王某甲的银行卡上,分别还给崔某某、郭某某(郭某甲之父)、张某乙、孙某甲个人借款330余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直接使用40余万元。

3、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以顶贷款任务的名义让马某甲向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直接担保,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其单位客户经理王某甲与马某甲对接,款贷出后由被告人由被告人马某某取现使用。

4、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以顶贷款任务的名义让牛某某向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之后王某某安排其单位客户经理牛某某与其对接,款贷出后由被告人马某某全部提现使用。

5、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以顶贷款任务为名让靳某某在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70万元,之后王某某安排其单位客户经理孙某乙与其对接,款贷出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将款转入尉氏县合益村镇银行王某乙的银行卡上,被告人马某某将其中的110万元还账、挥霍。

6、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让霍某某以购买机器设备为理由向尉氏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其单位客户经理朱某某与霍某某对接,款贷出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安排将款受托支付到尉氏县合益村镇银行李某某的银行卡上,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将款取出使用170万元。

7、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让张某甲向开封市祥符区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并由被告人马某某担保,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开封市祥符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张某丙贷款30万元,款贷出后由被告人马某某取出使用20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无前科;尉氏县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投案的情况;2.证人尹某某、张某丁、牛某某、孙某某、张某甲、马某乙、马某甲、霍某某、孙某丙、张某某、靳某某、王某甲、崔某某、任某某、夏某某、方某某、郭某甲、孙某乙、王某乙、李某某、张某乙、刘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孙某甲、娄某某、王某某、崔某甲、马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骗取贷款的情况;3.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骗取贷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九百二十万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奇

检察员:田文生

2019年9月23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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