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221973********,汉族,技校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淄博市博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系厨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浩伟,男,1998年5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30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淄博市博山区**街道**村**号**号,现住址为淄博市博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厨师。2013年10月22日,王浩伟因殴打他人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七百元,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014年3月17日,因盗窃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浩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19时30分许,在博山区**路**巷,因行车纠纷,被告人马某某、王浩伟将张某某肋部打伤。2019年8月19日,经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侧第5、6、7前肋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王浩伟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郇正富等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鉴定意见:淄博市博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王浩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浩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博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王浩伟现取保候审于山头街道文姜小区8号楼2单元502室。
2.侦查卷宗一册一百八十六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___。
_______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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